(1)所有鋼構件及預制混凝土構件的制作、安裝、檢查和驗收均應按國家的現行規范和標準執行,所使用的計量工具和儀器應符合國家統一標準,并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查。
(2)對設計上有沉降觀測要求的廠房,在安裝過程中應按規定進行沉降觀測并作好記錄。
(3)已安裝的結構件(如鋼柱和混凝土柱),在檢測調整時,應考慮外界環境影響(如風力、溫差和日照)出現的自然變形。吊車梁和軌道的調整應在主要構件固定后進行。
(4)廠房柱的安裝校正資料決不能作為竣工資料提交。因單根柱的柱腳部接近于鉸接狀態,搖擺性大,初步校正工作較易進行,但是后續工序,如柱間支撐安裝、吊車梁安裝、托架梁或柱頭水平系桿的安裝等都會對柱的縱向垂直度產生影響,必須逐次消除誤差,以防止誤差積累.待屋面結構吊裝完畢后再行檢測的資料,方可作為竣工交接資料。
(5)鋼柱腳下面的支承構造,應符合設計要求。浦要填墊鋼板時,每迭不得多于三塊。柱底二次灌漿時基礎表面應打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