鋼結構設計建筑物的耐火等級與構件的燃燒性能有相應的關系。一級耐火等級建筑物的主要構件全部為不燃燒體;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物的主要構件除吊頂為難燃燒體外,其余為不燃燒體;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物屋頂承重墻為燃燒體,吊頂和隔墻為難燃燒體,其余均為不燃燒體;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物除防火墻為不燃燒體外,其余構件為難燃燒體或燃燒體。本文由北京鋼結構編輯發布,轉載保留鏈接。
通常將鋼筋混凝土結構的建筑定為一、二級耐火等級;磚木結構的建筑為三級耐火建筑;木結構的建筑為四級耐火建筑。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中規定,重要的公共建筑一定要采用一、二級耐火等級;如通訊大樓、廣播電視建筑、郵政樓,大型醫院及體育館、百貨大樓等建筑。對于商店、學校、食堂、菜市場等如采用一、二級有困難時 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。
對于工業建筑,耐火等級的選定主要根據火災的危險性類別確定,一般情況下,甲、乙類生產廠房應采用一、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,包括鍋爐房在內(若每小時燃煤鍋爐的總發熱量小于4t時,采用三級);丙類生產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建筑。